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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31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沙小雯

原告
弘海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幸弘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燕雀等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2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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