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319號
- 原告
- 弘海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幸弘
- 訴訟代理人
- 盧永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燕雀等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2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斗補字第31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燕雀等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2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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