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485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鉅德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育毅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被告徐駿億(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