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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司調字第304號

變更負責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李囿宏等人間變更負責人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張芸禎應將峻太工程行獨資商號負責人回復為相對人李囿宏云云。惟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9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陳明有無調解之意願。相對人張芸禎業已具狀陳明無到院調解意願,有其陳報狀1件在卷可憑。再以本件係聲請人即金融機構,因與相對人李囿宏間之信用卡契約所衍生之請求而聲請調解,益明前揭規定之立法理所揭示「實務上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本於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之事件,被告通常未到庭,由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此等事件,應無調解之實益」相對人李囿宏部分亦難期待同意到院調解,本件無調解實益至明,爰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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