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1號
- 原告
- 黃永承
- 被告
- 富聯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峻麟
- 被告
- 勝昌重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勝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8,860元,裁定已於108年1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於裁定送達後,逾期仍未繳納,以資補正。依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