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1號 原 告 黃永承 被 告 富聯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峻麟 被 告 勝昌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勝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8,860元,裁定已 於108年1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於裁定送達後,逾期仍未繳納,以資補正。依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