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1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月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送
- 訴訟代理人
- 季佩芃律師
- 複代理人
- 鍾奇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亦準用之。是提起上訴如逾20日之不變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9年6月11日送達上訴人同居人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件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09年6月12日起算20日,再加計在途期間4日,上訴期間之末日應為109年7月6日晚上12時(原末日109年7月5日為假日,延至次上班日),上訴人遲至109年7月8日下午4時始行提起上訴,有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憑,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