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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簡字第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丁兆嘉

  • 被告
    蕭羽琁即富翔工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4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羽琁即富翔工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景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36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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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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