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楊鑫忠
- 法定代理人林桂添
- 原告添美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31號原 告 添美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訴訟代理人 石英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昌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1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76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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