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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丁兆嘉

  • 當事人
    譽叡貿易有限公司承暘精密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小字第249號 原 告 譽叡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瑋 訴訟代理人 蔡政益 被 告 承暘精密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顏士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譽睿貿易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譽叡貿易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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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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