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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送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楊鑫忠

  • 當事人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322號 原 告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 訴訟代理人 李正道 被 告 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送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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