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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補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丁兆嘉

  • 當事人
    棋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368號 原 告 棋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銘豐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7,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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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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