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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435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楊鑫忠

原告
鼎喬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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