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435號
- 原告
- 鼎喬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桂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斗補字第43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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