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譽叡貿易有限公司、蔡政瑋、承暘精密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小字第249號 原 告 譽叡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瑋 訴訟代理人 蔡政益 被 告 承暘精密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顏士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譽睿貿易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譽叡貿易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