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小字第249號
- 原告
- 譽叡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瑋
- 訴訟代理人
- 蔡政益
- 被告
- 承暘精密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顏士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譽睿貿易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譽叡貿易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