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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小字第24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譽叡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瑋
訴訟代理人
蔡政益
被告
承暘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顏士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譽睿貿易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譽叡貿易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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