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322號
- 原告
-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雲慶
- 訴訟代理人
- 李正道
- 被告
- 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送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