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送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彭雲慶、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蕭永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322號 原 告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 訴訟代理人 李正道 被 告 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送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