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簡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官金箱、顏兆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130號 原 告 官金箱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 被 告 顏兆奕 顏兆佑 官金暖 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輝 訴訟代理人 翁自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分歸原告、被告官金箱、顏兆奕、顏兆佑、官金暖共同取得…」部分,應更正為「…分歸原告、被告顏兆奕 、顏兆佑、官金暖共同取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錯誤,爰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