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130號
- 原告
- 官金箱
- 訴訟代理人
- 朱坤棋律師
- 被告
- 顏兆奕
- 被告
- 顏兆佑
- 被告
- 官金暖
- 被告
- 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輝
- 訴訟代理人
- 翁自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分歸原告、被告官金箱、顏兆奕、顏兆佑、官金暖共同取得…」部分,應更正為「…分歸原告、被告顏兆奕、顏兆佑、官金暖共同取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錯誤,爰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