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242號
- 原告
- 陳金雪
- 被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調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7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繳費資料明細表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