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簡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3 日
- 當事人成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奕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成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伶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00 樓 訴訟代理人 陳永雄 楊鈞宇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民國110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内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