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成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伶
-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00 樓
- 訴訟代理人 陳永雄
楊鈞宇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民國110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内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