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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3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丁兆嘉

上 訴 人即

原告
成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伶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00 樓
訴訟代理人 陳永雄

楊鈞宇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民國110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内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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