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簡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成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奕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成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伶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00 樓 訴訟代理人 陳永雄 楊鈞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4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2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9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9年度斗簡字第3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6月3日所為之裁定,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有所誤載,以致發生上訴費用金額誤算之情事,發生顯然錯誤,應根據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載。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