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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3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丁兆嘉

上 訴 人即

原告
成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伶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00 樓
訴訟代理人 陳永雄

楊鈞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9年度斗簡字第3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6月3日所為之裁定,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有所誤載,以致發生上訴費用金額誤算之情事,發生顯然錯誤,應根據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載。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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