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補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楊鑫忠
- 原告呂理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287號 原 告 呂理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茂有機肥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鴻銘、鄭原興、陳岳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裁判 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㈡應提出本件被告福茂有機肥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杜振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到院。 ㈢提出民事準備書狀5份(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1份,且應檢 附相關證據資料以佐證其主張。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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