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368號
- 原告
- 棋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桂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銘豐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7,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斗補字第36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銘豐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7,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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