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補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鼎喬食技有限公司、林桂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435號原 告 鼎喬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65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