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472號
- 原告
- 寶佳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曉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茂有機肥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8,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斗補字第47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茂有機肥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8,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