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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30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楊鑫忠

原告
謝裕偉
被告
久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鴻海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盧科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久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鴻海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2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2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5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007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以111年度斗補字第34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可按,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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