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訴字第3號
- 原告
- 和信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芬津
- 訴訟代理人
- 陳聖鈞
- 被告
- 吳鮮家 原住新北市三重區平和里大同南路89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被告是否為租賃物占有人需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斗訴字第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被告是否為租賃物占有人需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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