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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訴字第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楊鑫忠

原告
和信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芬津
訴訟代理人
陳聖鈞
被告
吳鮮家 原住新北市三重區平和里大同南路89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被告是否為租賃物占有人需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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