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衛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秀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世維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斗簡字第14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世維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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