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衛華國際有限公司、賴秀茵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衛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世維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