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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1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丁兆嘉

上訴人
即被告
衛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世維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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