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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3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楊鑫忠

上訴人
即原告
旭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健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天恩粉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535元【計算式:美金10,659.6元×上訴人起訴時即111年2月8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28.1元≒299,5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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