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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47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連文定
原告
林恩云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被告
劉金銘
被告
宏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聖婷
訴訟代理人
林靜城
被告
蔡麗娟
被告
鄭怡君
被告
鄭穎蒼
被告
鄭素靜
被告
慶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
被告
金蘭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
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本件因原告與被告陳俊整私下和解,是否抵充仍有不明,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2年6月8日上午9時

在本院第21法庭行視訊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請

原告先行提出抵充方案陳報本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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