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47號
- 原告
- 連文定
- 原告
- 林恩云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怡伶律師
- 被告
- 劉金銘
- 被告
- 宏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聖婷
- 訴訟代理人
- 林靜城
- 被告
- 蔡麗娟
- 被告
- 鄭怡君
- 被告
- 鄭穎蒼
- 被告
- 鄭素靜
- 被告
- 慶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整
- 被告
- 金蘭園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整
- 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進興律師
本件因原告與被告陳俊整私下和解,是否抵充仍有不明,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2年6月8日上午9時
在本院第21法庭行視訊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請
原告先行提出抵充方案陳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