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簡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連文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47號 原 告 連文定 林恩云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被 告 劉金銘 宏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聖婷 訴訟代理人 林靜城 被 告 蔡麗娟 鄭怡君 鄭穎蒼 鄭素靜 慶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 被 告 金蘭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本件因原告與被告陳俊整私下和解,是否抵充仍有不明,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2年6月8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視訊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請原告先行提出抵充方案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