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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調字第136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丁兆嘉

聲請人
劉萬吉即旺旺農店即王安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聖易、楊品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1,89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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