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簡調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劉萬吉即旺旺農店即王安商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調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劉萬吉即旺旺農店即王安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聖易、楊品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1,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1,89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