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388號
- 原告
- 特家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豐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聰明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60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斗補字第388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聰明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60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