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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38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特家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聰明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60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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