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補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王文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46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賢、明乾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36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二、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具體敘明件本件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修理零件為『全新』或『中古』?如屬 全新者,經折舊計算後之金額若干元?並重新計算請求總金額,暨檢附車廠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計算式、系爭車輛修理前、後之彩色對照照片。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並註明於書狀,及向本院陳報回執影本。 三、提出明乾交通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