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小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美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照偉、建佑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等事項,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之規定,命予補正,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