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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告
正光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黃教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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