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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3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吳怡嫺

原告
柯泳宏
被告
陳韋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7,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經查:

㈠就原告所匯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5000元部分:原告主張被告基於縱有人將其提供之金融帳戶用以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應孫駿騰之要求,以每個月1萬元之代價,擔任「興美芸有限公司」(下稱興美芸公司)之負責人,並配合辦理公司變更登記。109年3月20日高雄市政府同意興美芸公司之出資人轉讓,負責人變更為被告後,被告再配合孫駿騰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申辦戶名為「興美芸有限公司」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使用。待孫駿騰取得系爭帳戶之存摺及晶片金融卡後,孫駿騰將原本興美芸有限公司與第三方支付業者「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維爾公司)所簽訂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重新換約,將興美芸公司之負責人變更重新簽約,(仍押簽約日期為最初之108年11月28日),由派維爾公司提供金流服務予興美芸公司,約定日後代收金流先匯入系爭帳戶。嗣附表所示之訴外人高聖婷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對原告實施詐欺取財,致原告陷於錯誤,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款至派維爾公司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申請如附表所示之虛擬帳戶中,而各該虛擬帳戶所匯入之款項復對應至派維爾公司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申辦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經派維爾公司匯整後再轉匯至系爭帳戶中,致原告受有損害等事實,業據提出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8754號併辦意旨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845號追加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1961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12年度偵字第7757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刑事判決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39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前揭事證,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0元,即屬有據。

㈡就原告主張其於109年10月22日2時16分許匯款5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109年10月22日4時37分許匯款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部分:原告對於上開匯款情節,雖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8754號併辦意旨書、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24頁、第41至44頁),固得以採信原告此部分匯款為真,然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有共同詐欺原告上開匯款款項之不法侵權行為,抑或被告有幫助詐欺原告或洗錢之不法行為,因此,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匯2萬5000元之款項,並無理由。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情節 匯款時間 受騙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號 1 柯泳宏  高聖婷於000年0月間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原告取得聯繫,高聖婷以暱稱「聖婷せいこ」於109年10月23日上午向原告訛稱:要借錢4000元,下午3點會還云云;復於同年10月25日清晨向原告訛稱:遭他人追討債務要借錢云云,致原告因而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派維爾公司」申請之虛擬帳戶中,最後該等金額均轉至「派維爾公司」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申辦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嗣原告多次借款與高聖婷後,始知受騙。 109年10月23日9時47分許 4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09年10月25日3時24分許  1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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