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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403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張鶴齡

原告
賴東合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
原告
賴建華
原告
蕭淑惠
原告
賴建宏
原告
上 列原 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詩展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被告
慶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金蘭園藝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被告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被告
謝明興

羅益昌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有尚須調查事項,爰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1法庭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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