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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簡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吳怡嫺
  • 法定代理人
    林桂英、韓修倫

  • 原告
    華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鼎喬食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5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鼎喬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英 訴訟代理人 宋順龍 宋建璋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華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修倫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已調解成立,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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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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