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補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丁兆嘉
- 法定代理人莊福銓
- 原告南彰化廣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109號 原 告 南彰化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福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承翰即億達傢俱店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5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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