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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403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張鶴齡

上訴人
即被告
金蘭園藝有限公司
上訴人
即被告
慶安景觀有限公司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兼上訴人
即被告
陳俊整
上訴人
即被告
羅益昌
上訴人
即被告
謝明興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賴東合

賴建宏

賴建華

蕭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8萬8,6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9,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而上訴人所負損害賠償之債屬不真正連帶債務,於任一上訴人給付時,於其繳納範圍內,他上訴人即免給付義務,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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