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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51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楊鑫忠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鼎喬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英
訴訟代理人
宋順龍
訴訟代理人
宋建璋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華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修倫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複代理人
黃珮茹律師

江佳憶律師

顏景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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