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簡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鼎喬食技有限公司、林桂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5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鼎喬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英 訴訟代理人 宋順龍 宋建璋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華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修倫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複代理人 黃珮茹律師 江佳憶律師 顏景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