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51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鼎喬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桂英
- 訴訟代理人
- 宋順龍
- 訴訟代理人
- 宋建璋
- 訴訟代理人
- 江銘栗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華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修倫
- 訴訟代理人
- 何崇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已調解成立,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