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簡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鼎喬食技有限公司、林桂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5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鼎喬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英 訴訟代理人 宋順龍 宋建璋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華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修倫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已調解成立,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