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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1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楊鑫忠

原告
兆鑫物流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婉蓁
訴訟代理人
程耀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柏彥、施佩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2,5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二、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具體敘明件本件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曳引車(下稱系爭車輛)修理零件為『全新』或『中古』?如屬全新者,經折舊計算後之金額若干元?並重新計算請求總金額,暨檢附車廠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計算式、系爭車輛修理前、後之彩色對照照片。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並註明於書狀,及向本院陳報回執影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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