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兆鑫物流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許婉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1號 原 告 兆鑫物流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婉蓁 訴訟代理人 程耀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柏彥、施佩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2,5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二、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具體敘明件本件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曳引車(下稱系爭車輛)修理零件為『全新』或『中古』? 如屬全新者,經折舊計算後之金額若干元?並重新計算請求總金額,暨檢附車廠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計算式、系爭車輛修理前、後之彩色對照照片。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並註明於書狀,及向本院陳報回執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昌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