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補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李明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288號 原 告 李明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茂城即力升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800元,應徵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7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