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288號
- 原告
- 李明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茂城即力升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800元,應徵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7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斗補字第28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茂城即力升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800元,應徵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7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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