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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2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李明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茂城即力升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800元,應徵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7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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