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補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三立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富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32號 原 告 三立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強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翊宏即陳庭以、上礱建設有限公司、呂雯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39,5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4份【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應詳細敘明原告取得本票之法律關係及事實經過)、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且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以佐證其主張。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