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3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楊鑫忠

原告
三立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強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翊宏即陳庭以、上礱建設有限公司、呂雯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39,5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4份【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應詳細敘明原告取得本票之法律關係及事實經過)、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且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以佐證其主張。

二、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