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32號
- 原告
- 三立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富強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翊宏即陳庭以、上礱建設有限公司、呂雯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39,5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4份【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應詳細敘明原告取得本票之法律關係及事實經過)、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且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以佐證其主張。
二、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