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360號
- 原告
-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豐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畇芸即金滿意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份,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並具體敘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暨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請自行核算請求金額是否正確,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並註明於書狀,及向本院陳報回執影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