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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小字第12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吳怡嫺

原告
陳奕宏
被告
光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有限公司、鑫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彥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小字第332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光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東工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鑫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以113年度斗補字第3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曉諭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按。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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