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小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吳怡嫺
- 法定代理人劉存深
- 原告彭春園
- 被告翔順不動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小字第212號原 告 彭春園 訴訟代理人 王松銘 被 告 翔順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存深 訴訟代理人 周明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宣判,茲因原告於113年9月18日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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