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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小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吳怡嫺
  • 法定代理人
    劉存深

  • 原告
    彭春園
  • 被告
    翔順不動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小字第212號原 告 彭春園 訴訟代理人 王松銘 被 告 翔順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存深 訴訟代理人 周明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宣判,茲因原告於113年9月18日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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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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