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348號
- 原告
- 賴晉頌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景霖間遷讓房屋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0號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斗簡字第34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景霖間遷讓房屋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0號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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