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簡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張鶴齡
- 原告萬昆明
- 被告洪慧華、黄玉陳、黄彥融、陳健吾、林進祐、曾素梅、林天奇、劉茂平、黃錦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90號 原 告 萬昆明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家豪律師 曾微茹 被 告 洪慧華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弄0 0號 黄玉陳 黄彥融 陳健吾 林進祐 曾素梅 林天奇 劉茂平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弄0 號 黃錦潭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 巷0號之0七樓 黃淳仁 黄淳良 黄林玉雪 黄淳炘 黃淳忠 黃百瑩 黃淳卿 黃淳妙 黃淳娟 楊錦燕 黃克進 林士貴 林美妙 黄俊宜 謝俊彥 林舜儒 林舜雄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0樓 黄雪霞 黃黎雲 黃益中 黄渤祥 曾基錫 受 告知 人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 受 告知 人 游俊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死亡者, 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黄玉陳已於民國114 年6月1日死亡,依法由其被繼承人承受訴訟前應停止訴訟,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被告黄林玉雪於起訴前111年3月29日死亡,原告應補正適格之當事人。 二、原告應於一週內到院閱卷,並補正被告黄林玉雪(Z000000000)、黄玉陳(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並於閱卷後一週內重新補正正確當事人、應受事項判決及事實理由之書狀到院,並按正確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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