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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3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吳怡嫺

原告
陳奕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東工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鑫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光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東工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鑫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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