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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小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吳怡嫺

  • 當事人
    台北合眾汽車有限公司洪承宥即永定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20號 原 告 台北合眾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政明 訴訟代理人 陳慈婷 陳彥廷 被 告 洪承宥即永定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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