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小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北合眾汽車有限公司、余政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20號 原 告 台北合眾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政明 訴訟代理人 陳慈婷 陳彥廷 被 告 洪承宥即永定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