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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小字第2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吳怡嫺

原告
彭春園
訴訟代理人
王松銘
被告
翔順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存深
訴訟代理人
周明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宣判,茲因原告於113年9月18日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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