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小字第212號
- 原告
- 彭春園
- 訴訟代理人
- 王松銘
- 被告
- 翔順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存深
- 訴訟代理人
- 周明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宣判,茲因原告於113年9月18日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