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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2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吳怡嫺

原告
萊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君晏
訴訟代理人
劉志壕
被告
陳瑞勳 原住彰化縣○○鄉○○路○○段0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7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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