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259號
- 原告
- 萊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君晏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壕
- 被告
- 陳瑞勳 原住彰化縣○○鄉○○路○○段0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7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